2022年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95376起******
1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了2022年12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情况。当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1112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6122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11569人,这是连续第112个月公布月报数据。
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95376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141348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96756人。
从查处问题类型看,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方面,2022年共查处问题37567起,占查处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总数的83.9%。查处的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违规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3类问题,分别占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的38.6%、21.0%、18.5%。
从查处级别看,2022年,全国共查处省部级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0起,地厅级领导干部问题503起,查处县处级领导干部问题6849起,查处乡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88014起。其中,乡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占查处问题总数的92.3%。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整治损害党的形象、群众反映强烈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从严查处,坚决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要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挖根源、找准症结,精准纠治、增强实效。春节将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节点和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节前教育提醒,确保党员干部风清气正过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陆丽环)
驰而不息纠治“舌尖上的浪费”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制止餐饮浪费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纠治“舌尖上的浪费”作出部署。踏上新征程,要牢记“三个务必”,把纠治餐饮浪费问题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常抓不懈、综合施策,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推动全社会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
餐饮浪费看似小事、实关大局,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一抓到底。“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餐饮问题不只是个人消费行为,更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大局。餐饮环节的粮食浪费不容小觑,在我国粮食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态势下,制止餐饮浪费增加了“无形良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力举措。餐饮风气还是一个政党、一个社会风气状况的直接体现,如果任由浪费之风滋生蔓延,将严重损害党的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必须坚决纠治餐饮浪费问题,把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和党的优良作风传承下去、发扬光大。“洪范八政,食为政首”。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认识和把握纠治餐饮浪费问题,将其作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内容,坚决抓下去,让节俭用餐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纠治餐饮浪费,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贯通发力消除薄弱环节。在各地区各部门的持续努力下,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问题得到有力遏制,全社会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氛围不断浓厚,纠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部分党员干部厉行节约的思想根基不牢固、行为惯性没有彻底扭转,公务活动用餐超标准、虚列开支套取公款大吃大喝等问题时有发生,商务接待、婚丧嫁娶宴请等方面餐饮浪费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地方、部门纠治餐饮浪费搞“一阵风”,监管执法工作还需加强。对此必须保持清醒和坚定,加大工作力度,密切纪检监察机关与职能部门的协作,合力纠治餐饮浪费问题。要紧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紧盯公务活动用餐、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用餐,加强监督检查,严肃纠治公款餐饮浪费问题,形成有力震慑。要以强监督促强监管,推动职能部门各尽其责、严管所辖,不断完善政策工具箱,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和曝光力度,深入治理餐饮浪费问题。
纠治餐饮浪费问题绝非一时之功,必须纠树并举、久久为功。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同时,要注重从思想根源、制度机制上发力破解,抓出习惯、化风成俗。要大力弘扬勤俭节约之风。从党员干部抓起,强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动模范践行“光盘行动”,无论在公务活动用餐,还是在操办婚丧喜庆、日常聚餐、个人消费中,都做到自觉反对浪费,持续涵养节约习惯。立足职责移风易俗,推动文明餐饮理念进餐厅、进社区、进单位、进校园、进家庭,大力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爱面子等不良风气,让节俭用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要健全反对餐饮浪费的长效机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从实际出发,把纠治公款餐饮浪费的要求进一步体现到公务接待、招商引资招待、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单位食堂用餐等制度中,明确细化有关规定。推动完善餐饮行业反浪费的政策规定、标准体系、奖惩机制等,为市场主体执行、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操作性强的政策依据,不断把制度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
春节是团圆聚会的重要节日,也是餐饮浪费容易滋生的节点。佳节将至,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纠治餐饮浪费问题,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厉行节约,带动全社会力戒铺张浪费,努力营造良好氛围,让节日的烟火气中充盈文明节俭之风。(纪锋)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